关于公布协会化妆品功效评价专业委员会首批委员名单及召开成立大会的通知 | [21-06-17] |
关于举办化妆品配方师培训班的通知 | [21-06-04] |
关于协会《化妆品用原料氨乙基次磷酸》等四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 | [21-05-12] |
关于表彰“2020年度优秀信息员”等的通知 | [21-05-11] |
关于缴纳2021年度会费的通知 | [21-05-06] |
关于批准发布《化妆品微生物检验方法(定性)ATP生物荧光增幅法》团体标准的通知 | [21-04-30] |
关于转发“第四届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21-04-13] |
关于召开协会化妆品功效评价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的预通知 | [21-04-13] |
关于举办2021年第一期全国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培训班(宁波场)的通知 | [21-04-13] |
关于举办化妆品配方师培训班的预通知 | [21-04-09] |
关于参加俄罗斯化妆品线上推介会的通知 | [21-04-06] |
协会成功举办2021年化妆品法规高层论坛暨《条例》实施培训大会(首场)并参加2021PCHi深圳展会 | [21-04-02] |
关于批准发布《化妆品中4-羟基苯甲酸及其盐类和酯类的检测高效液相色谱-质谱法》团体标准的通知 | [21-03-31] |
关于开展“走进贵州—香化行业爱心书包/爱心校服公益活动”的通知 | [21-03-23] |
关于开展“人民好品工程”工作的通知 | [21-03-10] |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贯彻执行《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现予以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开展检查,并对企业执行《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二、对检查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的企业,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复查。企业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整改后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检查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企业,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控制产品风险。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企业进行现场复查,确认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其生产、经营。
四、对检查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企业,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立案调查。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国家药监局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