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会《L-鼠李糖》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 | [22-04-21] |
关于组织参加“2022年全国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 [22-04-21] |
转发:关于2022年度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 [22-04-02] |
关于协会《芳樟醇复合香料》、《四氢香叶醇复合香料》等6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 | [22-03-29] |
关于2022年协会团体标准(第三批)立项公示的通知 | [22-03-28] |
关于推荐协会会员企业参加2021年度中国轻工业企业竞争力、科技竞争力统计评价工作的通知 | [22-03-23] |
关于举办调香师培训班的通知 | [22-03-14] |
声明 | [22-03-11] |
关于2022年协会团体标准(第二批)立项公示的通知 | [22-03-11] |
关于开展“走进贵州—香化行业爱心书包/爱心校服公益活动”的通知 | [22-03-03] |
关于举办CAFFCI-ISIPCA香水调香培训的通知 | [22-03-01]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的公告(2022年第16号) | [22-02-21] |
关于协会第九届团体会员登记及入会申请相关事宜的公告 | [22-02-15] |
关于协会《枫香精油》等2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 | [22-02-08] |
关于2022年协会团体标准(第一批)立项公示的通知 | [22-02-08] |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贯彻执行《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现予以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开展检查,并对企业执行《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二、对检查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的企业,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复查。企业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整改后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检查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企业,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控制产品风险。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企业进行现场复查,确认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其生产、经营。
四、对检查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企业,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立案调查。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国家药监局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