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荐化妆品评审专家的通知 | [09-07-01] |
日本对食用香料的立法管理简况 | [09-02-06]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已经明确 | [08-09-09]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定方案”进入组织实施阶段 | [08-09-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 第16号) | [08-08-2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告 | [08-08-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通告〔2008〕19号 | [08-08-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通告(卫通〔2008〕16号) | [08-08-01] |
GB5296.3《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标准释义、《化妆品名词术语》起草小组在上海召开讨论 | [08-03-21] |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关于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 | [08-03-10] |
总局第100号令《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8.27 | [07-08-27] |
根据IFRA的信息通讯(IL 948),考虑科技、分析方法和监管的发展,IFRA认为对其关于日用香料中无法避免的痕量杂质问题的立场,需要进行重新定位。不同的法规体系,对“痕量水平”的定义不尽相同,而且分析方法的灵敏度不断提高,物质的检出限越来越低;但是,监管框架并未发生变化,生产者应确保痕量杂质的存在不影响原料和产品的使用安全。
考虑到安全,IFRA已经对一些日用原料中含量极低的杂质成分进行了限量,这是针对某些物质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而不是关于痕量污染物的通用规定。据信,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监管也采取这种方式。
IFRA认为对众多日用香料中的所有痕量物质制定一个单一的通用限量的观点并不恰当,也无必要。只有IFRA认为确有必要对某些物质(例如,苯、甲苯、黄樟素等)进行限制时,才会制定相应的IFRA标准。
任何对痕量物质的管理研究都应建立在各成员企业依据法规要求对单个物质的安全考量和预期使用的基础上。
□ 徐庆强、穆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