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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取消进口化妆品加贴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12-03-20]
药监局发布《关于印发化妆品中氢化可的松等禁用物质或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的通知》[12-01-19]
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11-12-30]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有关问题的复函[11-12-29]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复函》[11-12-21]
卫生部监督局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有关问题的复函[11-12-08]
药监局印发《加快推进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11-12-06]
关于规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管理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29号)[11-11-30]
关于征求《化学物质风险评估导则》(征求意见稿)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11-10-19]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2011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第二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11-10-12]
卫生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用香精香料适用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物有关问题的函》[11-08-30]
关于公布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六批)的公告[11-06-10]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的通知[11-05-27]
关于批准发布《化学试剂 氢氟酸》等192项国家标准的公告[11-05-2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1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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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日用香料中不可避免的痕量杂质
2012-12-10

        根据IFRA的信息通讯(IL 948),考虑科技、分析方法和监管的发展,IFRA认为对其关于日用香料中无法避免的痕量杂质问题的立场,需要进行重新定位。不同的法规体系,对“痕量水平”的定义不尽相同,而且分析方法的灵敏度不断提高,物质的检出限越来越低;但是,监管框架并未发生变化,生产者应确保痕量杂质的存在不影响原料和产品的使用安全。

 

       考虑到安全,IFRA已经对一些日用原料中含量极低的杂质成分进行了限量,这是针对某些物质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而不是关于痕量污染物的通用规定。据信,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监管也采取这种方式。

 

       IFRA认为对众多日用香料中的所有痕量物质制定一个单一的通用限量的观点并不恰当,也无必要。只有IFRA认为确有必要对某些物质(例如,苯、甲苯、黄樟素等)进行限制时,才会制定相应的IFRA标准。

 

        任何对痕量物质的管理研究都应建立在各成员企业依据法规要求对单个物质的安全考量和预期使用的基础上。

 

 

 

                                                                                        □ 徐庆强、穆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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