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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我国化妆品标准体系的探讨 | [23-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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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遇见ESG——美妆企业践行ESG理念的绩效与挑战 | [23-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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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油养肤”有讲究 | [23-08-25] |
科学开展风险评估 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 [23-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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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许可中的单元是如何划分的?冻干粉、指甲油属于啥生产单元? | [23-08-15] |
确保化妆品功效宣称科学合规 | [23-08-15] |
化妆品功效宣称法规制度逐步建立 | [23-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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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办许[2010]135号 |
2010年11月26日 发布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个别企业的化妆品违规标识和宣称为“药妆”或“医学护肤品”,严重误导和欺骗消费者。为规范化妆品的标识和宣称,加强化妆品日常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标识和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的违规行为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之一,切实加强对化妆品标识和宣称的监管。 二、要求化妆品经营单位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严禁销售违规标识和宣称的化妆品。同时,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加强对消费者化妆品基本常识的宣传。 三、对生产、经营在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违规标识化妆品的以及违法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的,要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该下架的下架,该曝光的曝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撤销批准文号(备案号),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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