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收费管理工作,规范行为,促进本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和国务办公厅《关子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2020〕21号)以及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社会工作部、民政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收费主要包括:会费、提供服务收费、捐赠收入等。
第三条 本会收取会费,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计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会费收取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费行为均不得使用全国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四条 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收取不具有强制性、垄断性地提供服务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转包或委菝托与本会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本会开展的各类收费业务须符合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并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收费所得除了用于组织管理、开展业务活动的必要成本及与组织有关的其他合理支出外,必须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在团体会员间分配。各项收费,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子征税的以外,其他收费均应到指定税务主管部门购领和使用相关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第六条 接受社会各界捐赠要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或者变相摊派。接受捐赠的款项须以本会的名义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捐赠所得必须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并向捐赠人公开捐赠资金使用情况。捐赠合同约定的用途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七条 组织评比表彰活动须按照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函〔2012〕125号)的精神执行。以本会名义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严格遵照《章程》规定,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般应在会员范围内开展,必须坚持谁举办、谁出钱的原则,不得以此向会员收取任何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或在事后组织要求参与对象出钱出物的活动;不得面向基层政府举办,不得超出登记的活动地域、活动领域和业务范围举办项目;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将活动委托营利机构主办或承办。
第八条 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制度,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活动委托营利机构主办或承办。组织会计制度》,不得将本会经费与所属单位经费混管,不得自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第九条 财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加强对各部门名类项目收费的管理与监督,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抽查相结合,采取自查、自纠方式防范违规风险。对乱收费的行为,应立即报本会主管领导,并依据有关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国家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条 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开展相关业务,规范各类收费行为,自觉接受本会财务部门和民政、财政价格、税务、监察、纠风等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