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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会员管理办法
THE END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会员服务管理和健康发展,维护会员权利,充分发挥会员作用,根据《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等。
第三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拥护协会的章程;
(四)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香料香精、化妆品及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会员为在香料香精、化妆品及相关领域造诣深、影响大的专家、学者。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二章 会员入会
第四条 入会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申请企业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二)提交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五条 会员入会相关手续由协会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提出解决本单位、本行业有关问题的建议或提案;
(五)提请协会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和会议;
(七)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八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四章 会员退会
第九条 会员退会程序
(一)向协会提交退会书面申请;
(二)经协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三)交回会员证;
(四)发布退会公告。
第十条 退会手续由协会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予以除名,并发布公告。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三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会员全称、企业登记住所(与营业执照保持一致)、法人或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十二条 根据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发展实际情况,对常务理事、理事、会员单位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单位的动态调整
增补常务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从理事单位中产生,并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业引领作用强;
2.企业综合效益好;
3.行业影响力大;
4.企业创新能力强。
(二)不再担任常务理事单位
1.企业进行重组合并到新的企业;
2.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3.已担任特邀副理事长单位;
4.不能履行常务理事义务。
第十四条 理事单位的动态调整
(一)增补理事单位
理事单位从会员单位中产生,并具备以下条件:
1.主动提出增补理事申请,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2.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
3.履行会员义务较好;
4.愿意为香化行业作出贡献。
(二)不再担任理事单位
1.企业进行重组合并到其他单位;
2.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
3.不能履行理事权利和义务的;
4.其他不再适合担任理事的。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入会及退会按前述第二章程序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办公室根据企业申请进行初审,提出拟定调整名单,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联络人制度。加强与会员的联系沟通,更好更快捷的反映会员需求和诉求,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做好会员服务。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应设联络员一名,负责与本会秘书处的日常联络和信息交换等工作。
第十九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即时函告本会办公室:
(一)变更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联络员等事项;
(三)变更营业范围、法人组织形式等事项;
(四)会员单位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应每年向协会报送工作报告,包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重大经营变动、重大工艺和技术突破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所知悉的会员单位商业秘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协会办公室为会员服务管理发展职能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