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会员服务管理和健康发展,维护会员权利,充分发挥会员作用,根据《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四)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香料香精、化妆品及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会员为在香料香精、化妆品及相关领域造诣深、影响大的专家、学者。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申请企业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三)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四)提出解决本单位、本行业有关问题的建议或提案;
第八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予以除名,并发布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三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会员全称、企业登记住所(与营业执照保持一致)、法人或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十二条 根据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发展实际情况,对常务理事、理事、会员单位实行动态调整。
增补常务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从理事单位中产生,并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入会及退会按前述第二章程序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办公室根据企业申请进行初审,提出拟定调整名单,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联络人制度。加强与会员的联系沟通,更好更快捷的反映会员需求和诉求,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做好会员服务。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应设联络员一名,负责与本会秘书处的日常联络和信息交换等工作。
第十九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即时函告本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应每年向协会报送工作报告,包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重大经营变动、重大工艺和技术突破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所知悉的会员单位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协会办公室为会员服务管理发展职能部门,负责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