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下称“协会”)分支机构的设立,明确职责权限、运行方式和议事程序,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分支机构的职能作用,促进协会自身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专业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依据《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为开展活动而设立的从事专项业务或研究的下属二级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其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协会的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
(一)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依据业务领域和会员组成,可以设立若干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二)分支机构的设立遵循协会宗旨,其设立、变更、终止由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具体筹建工作由协会统筹协调。
(三)分支机构的设立由发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工作任务和经费来源等;
3.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四)分支机构的筹建要做好总体架构的设计,分层级做好规划,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
(五)分支机构的职责权限、业务范围和领导机构等经协会领导班子研究确定。
(一)根据《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章程》,结合本分支机构业务领域的特点、职责权限和业务范围,制定分支机构的工作规则,明确分支机构的工作内容和运行模式, 组织分支机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
(二)组织开展分支机构业务领域的调查研究,关注行业热点、难点问题,分析国内外香化行业的发展现状及未来前景及动态,研究撰写专业领域的标准、调研报告或发展报告,并向协会提供有关报告、相关信息和工作建议;
(三)组织成员单位的工作交流,收集整理与职责有关的成果案例,促进成员单位的发展;
(四)开展行业内相关法规、政策、标准等方面的宣贯工作;
(五) 积极组织成员单位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及时向协会反映成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六)积极发展相关企业成为协会会员,协助申请入会企业按照协会入会规定办理入会手续;
(七) 每年向协会提供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分支机构的工作;
(二)分支机构成立大会由协会负责组织,与理事会任期时间一致,每届为5年。
1.依据《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章程》和本办法,制定和修改分支机构工作规则;
2.审议分支机构职责权限、业务范围、工作规则、工作报告及管理办法等;
(四)分支机构全体成员会议须有 2/3 以上的成员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分支机构每年须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向成员单位通报分支机构的工作情况,下一年工作计划、专业活动安排和其他重要事项等。如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六)分支机构的领导机构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负责领导分支机构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1.分支机构第一届领导机构成员由成员单位推荐,协会审定提名,经全体成员会议选举。选举结果需经协会研究同意,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备。
2.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4)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3.分支机构副主任委员的数量要和成员单位数量成比例:副主任委员数量不超过成员单位总数的1/3,总数不得超过40个。
4.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与理事会的任期时间一致。每届任期为5年,同一职位连任不超过两届。
(1)领导分支机构开展工作,落实分支机构的各项职责;
(4)在协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分支机构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组织制定分支机构工作职责、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等;
6.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发生变更的,须由成员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交变更申请,经协会班子研究,提交分支机构成员会议审议通过后,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
各分支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XXXX专业(工作)委员会”,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不得使用其他名称。
第八条 分支机构对外开展工作、活动和宣传时必须使用冠有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不得省略协会名称中的“协会”字样。
第九条 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包括指导、主办、承办、协办以及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的其他形式)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需要由主任委员和至少二位副主任委员签字,经协会书面批准后举办。未经协会批准,任何分支机构不得以协会或分支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条 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超出协会章程及分支机构工作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或者名义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未经协会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展任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也不得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和举办方式等途径变相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自设职业资格认定及各类考试、发证项目。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开展服务和业务活动时,所有业务活动内容、宣传报道资料、言论和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协会章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规定积极制订或参与制订团体标准,所制订的团体标准的版权归协会所有,须以协会的名义对外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 以分支机构名义发布的行业报告或研究成果需经过协会同意。不得侵犯协会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得给协会(或第三方)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不得设立独立资金账户,活动经费实行自收自支。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与支出全部纳入协会的财务账户,按照协会的财务管理制度要求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不得代表协会向会员单位收取会费;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第十七条 未经协会授权,分支机构不得代表协会接受捐赠收入,也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
第十八条 各分支机构自行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制度、工作方式及工作内容等,并于每年第一季度报协会审定批准后,自主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各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协会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报告应真实反映分支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协会负责报告的审核,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任期时间与本届理事会一致。任期届满的分支机构必须按期开展换届改选工作。换届工作方案、新任领导机构名单、工作规则修订等文件须经协会领导班子审核通过,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由协会组织换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协会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联系,开展工作指导和监督,落实协会各项工作要求,做好各项沟通协调。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不得刻制印章。开展业务活动需要使用印章的,可申请使用协会印章,由分支机构的联系部门按照协会用印审批流程,协助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协会对分支机构行使管理监督权,检查各分支机构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办法的分支机构,协会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置。
(一)对存在以下问题的分支机构,协会将暂停其工作和活动:
对于存在上述问题的分支机构,经协会审议通过后,协会将通知该分支机构暂停工作和活动,在暂停工作期间,该分支机构必须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协会,经协会认可同意后方可重新开展工作和活动。
(二)对于存在以下问题的分支机构,协会将撤销该分支机构:
2.工作暂停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
3.因分支机构原因,导致协会出现重大损失或重大负面影响的;
对于存在上述问题的分支机构,经协会研究同意,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撤销该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因完成工作任务需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解散的,由分支机构成员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终止动议须经全体成员会议表决通过,经协会审定,并报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终止前,分支机构的领导机构须在协会指导下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制定的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