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质检食监〔2008〕3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8月27日发布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鉴于目前部分化妆
品生产企业仍有一定数量的化妆品包装库存,为节约资源,避免和减少浪费,总局决定:在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加
工的化妆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自2009年10月1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不符合《化妆品标识管理规
定》要求的化妆品,依法予以查处。
二〇〇八年八月四日
主题词:化妆品 标识 事项 通知
抄送: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
本局:办公厅、食品司,存档(2)。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08年8月5日印发
录入:王晓川 校对:张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