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
为充分发挥协会分支机构作用,规范分支机构的管理和工作程序,协会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并于1月18~25日征求本届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副主任委员单位的意见。根据有关反馈意见,最终形成《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分支机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
《暂行管理办法》适用于协会所设所有二级机构,包括协会已正式批准设立的专业委员会以及协会后续设立的其他各分支机构。
现将《暂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