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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06007499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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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THE END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统一管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精神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作为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本会对所属分支机构的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应纳入本会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第四条 本会财务部门为各分支机构单独设置账簿,实行内部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各项收入支出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本会相关财务制度予以确认。
第五条 分支机构受本会委托收取的会费,必须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登记管理部门备案的会费标准收取,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重复收取会费。收取的会费应当缴入单位统一账户,统一开具财政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收据》。
第六条 分支机构举办会议论坛、开展培训、咨询等业务动收取的咨询、会议服务费等收入由财务部门统一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七条 分支机构除会费免税收入外,其他收入均属于纳税收入,应依法纳税。
第八条 分支机构各项支出应符合国家和本会相关规定,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同时也要考虑收入与支出的合理性和配比性。
(一)分支机构举办会议、论坛等大型活动,按照“先预算后支出”的原则执行,预算由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报主管财务的协会领导批准,符合三重一大规定的需提交班子会研究批准。批准后的预算报送财务部门,原则上不得突破审批的预算额度。
(二)分支机构费用支出,按照《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财务收支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 协会需定期开展内部监督管理巡查,规范各分支机构对规章制度的执行。对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按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