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统一管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精神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作为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本会对所属分支机构的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应纳入本会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第四条 本会财务部门为各分支机构单独设置账簿,实行内部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各项收入支出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本会相关财务制度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