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机构负责人任职谈话暂行办法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2026年05月14日 02: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协会各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促进协会规范健康发展,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参照《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谈话办法(试行)》,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代表机构等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谈话。
第二章 谈话内容
第三条 任职谈话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组织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关于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社会工作部、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党委、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党委有关工作要求;
(二)对坚持党的领导、坚定理想信念、忠实履行职责、服从行业监管和接受业务指导等提出要求;
(三)对遵规守纪、廉洁从业、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动所在机构廉洁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等提出要求;
(四)结合所在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实地调研了解的缺点和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
(五)协会章程及管理办法规定、工作要求、安全经营责任等;
(六)其他应当纳入谈话范围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谈话组织
第四条 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谈话,由理事长或由理事长委托驻会副理事长、秘书长进行;党组织纪检委员需要参加任职谈话,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任职谈话应当制定工作方案,采取集体谈话或者个别谈话方式进行,保证任职谈话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做好谈话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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