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2026年05月14日 11: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自律建设,规范信息公开行为,保障会员知情权,接受监督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国令第832号)及协会《章程》要求,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向社会或会员公开特定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协会信息公开遵循“依法依规、真实准确、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公开内容与范围
第四条 协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公开下列信息:
(一)登记事项: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登记证书载明的事项;
(二)理事会信息:
(1)理事会负责人、秘书长、常务理事及理事等任(兼)职情况;
(2)依据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理事会重大事项和活动情况。
(三)监事会信息:
(1)监事会成员组成情况;
(2)依据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监事会重大事项和活动情况。
(四)会员会费标准等收费信息;
(五)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信息: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登记管理机关作出的年检结论等,通过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六)重大变更事项:修改章程、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理事会负责人、变更住所、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注销登记等重大事项,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开;
(七)政府购买服务及承接政府委托项目情况: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委托事项的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会员企业信息;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个人信息;
(四)正在调查、审议或处理过程中的敏感信息;
(五)理事会、监事会内部讨论过程及非决议性会议记录;
(六)仅供内部管理使用的关键信息;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公开方式与时限
第六条 协会通过以下法定渠道公开信息:
(一)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或民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平台为年检结论等法定信息的公开渠道;
(二)官方网站:公开章程、登记事项、负责人信息等有关信息;
(三)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会费使用情况报告、会费标准等须按权限要求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
(四)规定的其他渠道。
第七条 公开时限:
(一)章程、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等信息发生变更的,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备案之日起30日内公开;
(二)会费标准调整,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向全体会员公开,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重大事项变更,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公开。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八条 监事会负责对协会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重点检查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等法定公开事项的及时性与合规性。
第九条 协会应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公开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与国家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第九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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