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一流的香妆行业协会
logo
共创 共进 共享 共赢 共生
政策导读
转发: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
2024年01月21日 07:4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9号已经2024年1月4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1月8日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保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办理登记的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为社会组织名称信息查询提供支持。 第五条 社会组织只能登记一个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社会组织名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准确反映其特征,具有显著识别性。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公益目的相一致。 第七条 社会组织命名应当遵循含义明确健康、文字规范简洁的原则。 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组织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社会组织名称需要翻译成外文使用的,应当按照文字翻译的原则翻译使用。 第八条 社会团体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行(事)业领域或者会员组成、组织形式依次构成。异地商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和“商会”字样依次构成。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事)业领域、组织形式依次构成。 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一般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的,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 第九条 社会组织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社会组织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市辖区名称在社会组织名称中使用时,应当同时冠以其所属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名称。开发区等区域名称在社会组织名称中使用时,应当与行政区划名称连用,不得单独使用。 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名称可以在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后,缀以其住所地的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名称。 第十条 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不得使用语句和句群,且应当与行(事)业领域显著区分。 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专名或者简称)、行(事)业领域不得作为字号,但具有其他含义且可以明确识别的除外。 基金会不得使用姓氏作为字号。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以及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基金会,可以不使用字号。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名称中的行(事)业领域表述应当明确、清晰,与社会组织主要业务范围相一致。 社会组织名称中的行(事)业领域应当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学科分类标准和社会组织的主要业务等标明。社会团体名称中的会员组成应当根据国家职业分类标准、会员共同特点等标明。没有相关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参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表述。行(事)业领域不得使用“第一”、“最高”、“国家级”等具有误导性的文字,但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中间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事)业领域限定语,并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名称应当规范标明其组织形式。 社会团体名称应当以“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等字样结束。 基金会名称应当以“基金会”字样结束。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以“学校”、“大学”、“学院”、“医院”、“中心”、“院”、“园”、“所”、“馆”、“站”、“社”等字样结束。结束字样中不得含有“总”、“连锁”、“集团”等。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三)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四)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五)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六)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七)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名称中确有必要含有法人、非法人组织名称的,仅限于作为行(事)业领域限定语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基金会名称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国家机关名称、部队番号以及其他基金会名称,使用其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名称的,仅限于作为字号使用,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含有营利法人或者其他营利组织的组织形式; (二)经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授权; (三)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为基金会的捐赠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不得含有法人、非法人组织名称。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一般不得以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政治活动家的姓名命名。 社会团体名称一般不以自然人姓名命名,确有需要的,仅限于在科技、文化、卫生、教育、艺术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以自然人姓名作为字号的,需经该自然人同意。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的,该名人应当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社会组织名称使用自然人姓名的,该自然人不得具有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关于使用自然人姓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在同一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人拟使用的社会组织名称或者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下列同行(事)业领域且同组织形式的社会组织名称或者名称中的字号相同: (一)已经登记的社会组织; (二)已经名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原社会组织; (三)被撤销成立登记或者被撤销名称变更登记未满3年的社会组织。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基金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社会组织名称的规范全称。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基金会分支机构名称一般以“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社会团体、基金会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社会团体、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其所从属社会组织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的,仅限于作为行(事)业领域限定语。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其所从属社会组织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名称由申请人自主拟定,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的名称,应当先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社会组织登记时,认为社会组织名称符合本办法的,按照登记程序办理;发现社会组织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名称时,可以听取相关管理部门、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应当在其住所或者主要活动场所标明社会组织名称。社会组织的印章、银行账户、法律文书、门户网站、新媒体平台等使用的社会组织名称,应当与其登记证书上的社会组织名称相一致。 使用社会组织名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使用名称的行为进行监督,为社会组织提供名称管理政策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本机关登记的不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名称。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申请登记或者使用名称违反本办法的,依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6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99〕129号)同时废止。
来源:民政部网站
THE END
关于批准发布《化妆品产业数据统计规范》团体标准的通知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香妆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经立项审核、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程序,组织完成了《化妆品产业数据统计规范》团体标准,现予以批准发布。
2026.04.17 06:27
关于2026年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第二批)立项公示的通知
2026年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第二批)立项计划已通过专家立项论证和审核。根据《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现将标准立项进行公示,如有意见或欲参与标准制定工作,请于2026年4月12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协会。
2026.03.30 02:03
关于批准发布《化妆品用原料 紫檀芪》等三项团体标准的通知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香妆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经立项审核、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程序,组织完成了《化妆品用原料 紫檀芪》《化妆品用原料 油茶籽油》《油液精华》团体标准,现予以批准发布。
2026.02.28 08:34
产业数据
聚焦价值增长2025年化妆品产业关键数据将揭晓
洞察转折点,预见新未来。 2026年1月20日,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将在上海举办2025年度产业数据发布会,对外正式发布《2025年化妆品产业关键数据》。本次发布会不仅是行业数据的集中披露,更是一次关乎产业走向的战略洞察。 据了解,本次会议将发布2025年度中国化妆品产业规模,同比增速,国货市场份额,线上线下渠道规模及增速等行业关键数据。并会重点对十四五期间化妆品产业的关键转变进行总结,对十五五期间行业的发展趋势进行前瞻。
2026.01.19 00:07
研究报告
2024化妆品产业发展报告
2025.12.26 05:53
产业数据
关于召开2025中国香妆产业数据发布会的通知
为系统梳理与权威发布中国香妆行业2025年度数据,深度解读产业运行态势,精准把脉市场未来趋势,推动产业高质量、创新性发展,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香妆协会)拟召开2025中国香妆产业数据发布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5.12.12 04:19
十五五规划
全国化妆品产业“十五五”规划(浙江省)交流会成功举办
2025年10月22日,由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香妆协会”)牵头举办的全国化妆品产业“十五五”规划(浙江省)交流会在浙江省健康产品化妆品行业协会会议室顺利召开。会议旨在深入贯彻国家关于“十五五”规划的总体部署,汇聚政、产、学、研多方力量,推动浙江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全国化妆品产业“十五五”规划编制提供重要参考。
2025.10.22 07:41
十五五规划
上海化妆品产业“十五五”规划交流会成功举办
2025年10月11日,由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香妆协会”)牵头举办的化妆品产业“十五五”规划交流会在上海东方美谷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举行。此次会议旨在深入贯彻国家关于“十五五”规划的总体部署,汇聚政产学研多方力量,推动上海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全国化妆品产业“十五五”规划的编制提供重要参考。
2025.10.12 07:47
2026中国化妆品科学技术大会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互促 双轮驱动-合规赋能
2026年5月21日下午,以“双轮驱动 合规赋能”为主题的2026中国化妆品科学技术大会之“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互促”会议在黄埔国际会议中心召开,会议由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组织,邀请多位质量管理与研发创新领域的权威专家、企业代表莅临,围绕化妆品企业质量体系提升、原料技术创新等核心议题发表主题演讲并开展了圆桌讨论,共同探讨行业高质量发展新路径。
2026.05.29 03:16
展现我国化妆品配方师的专业风采!2026中国化妆品科学技术大会化妆品配方师行业职业技能演练在广州市黄埔区举办
为落实党中央与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国化妆品行业构建以行业企业为核心、院校为支撑、行业组织扶持相融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机制,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香妆协会)在2026年中国化妆品科学技术大会期间再次开展化妆品配方师行业职业技能演练活动。通过技能演练推动学习交流,致力于营造有利于技能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为我国化妆品行业实现更高水平创新、更高质量发展筑牢坚实的人才根基。
2026.05.29 03:00
皮肤细胞衰老科学研讨会亮相化妆品科技大会
5月21日下午,在2026化妆品科技大会期间,由中国香妆协会主办,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协办的皮肤细胞衰老科学研讨会在广州圆满举行。来自顶尖科研机构、皮肤医学领域的知名专家,以及行业内数百位代表齐聚一堂,围绕皮肤细胞衰老机制、干预策略等核心议题展开前沿对话。现场座无虚席,反响热烈。
2026.05.29 02:59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479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