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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发布《化妆品产业数据统计规范》团体标准的通知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香妆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经立项审核、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程序,组织完成了《化妆品产业数据统计规范》团体标准,现予以批准发布。
2026.04.17 14:27
科技创新交流论坛丨2026中国香料香精科学技术大会(CSF)
2026.04.16 16:26
芳香健康论坛丨2026中国香料香精科学技术大会(CSF)
2026.04.16 16:23
Policies
政策法规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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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6年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第二批)立项公示的通知
2026年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第二批)立项计划已通过专家立项论证和审核。根据《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现将标准立项进行公示,如有意见或欲参与标准制定工作,请于2026年4月12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协会。
2026.03.30 10:03
关于批准发布《化妆品用原料 紫檀芪》等三项团体标准的通知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香妆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经立项审核、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程序,组织完成了《化妆品用原料 紫檀芪》《化妆品用原料 油茶籽油》《油液精华》团体标准,现予以批准发布。
2026.02.28 16:34
关于《化妆品稳定性评价 多重光散射法技术指南》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组织制定了《化妆品稳定性评价 多重光散射法技术指南》团体标准(详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3月24日前将意见反馈表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协会化妆品部。
2026.02.28 16:28
Industry Research
产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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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数据
聚焦价值增长2025年化妆品产业关键数据将揭晓
洞察转折点,预见新未来。 2026年1月20日,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将在上海举办2025年度产业数据发布会,对外正式发布《2025年化妆品产业关键数据》。本次发布会不仅是行业数据的集中披露,更是一次关乎产业走向的战略洞察。 据了解,本次会议将发布2025年度中国化妆品产业规模,同比增速,国货市场份额,线上线下渠道规模及增速等行业关键数据。并会重点对十四五期间化妆品产业的关键转变进行总结,对十五五期间行业的发展趋势进行前瞻。
2026.01.19 08:07
研究报告
2024化妆品产业发展报告
2025.12.26 13:53
产业数据
关于召开2025中国香妆产业数据发布会的通知
为系统梳理与权威发布中国香妆行业2025年度数据,深度解读产业运行态势,精准把脉市场未来趋势,推动产业高质量、创新性发展,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香妆协会)拟召开2025中国香妆产业数据发布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5.12.12 12:19
十五五规划
全国化妆品产业“十五五”规划(浙江省)交流会成功举办
2025年10月22日,由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香妆协会”)牵头举办的全国化妆品产业“十五五”规划(浙江省)交流会在浙江省健康产品化妆品行业协会会议室顺利召开。会议旨在深入贯彻国家关于“十五五”规划的总体部署,汇聚政、产、学、研多方力量,推动浙江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全国化妆品产业“十五五”规划编制提供重要参考。
2025.10.22 15:41
十五五规划
上海化妆品产业“十五五”规划交流会成功举办
2025年10月11日,由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香妆协会”)牵头举办的化妆品产业“十五五”规划交流会在上海东方美谷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举行。此次会议旨在深入贯彻国家关于“十五五”规划的总体部署,汇聚政产学研多方力量,推动上海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全国化妆品产业“十五五”规划的编制提供重要参考。
2025.10.12 15:47
Conference & Exhibition
会议展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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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交流论坛丨2026中国香料香精科学技术大会(CSF)
2026.04.16 16:26
芳香健康论坛丨2026中国香料香精科学技术大会(CSF)
2026.04.16 16:23
院士专家论坛丨2026中国香料香精科学技术大会(CSF)
2026.04.15 16:28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47988号
协会制度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2026年01月07日 21:59
THE END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下称“协会”)分支机构的设立,明确职责权限、运行方式和议事程序,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分支机构的职能作用,促进协会自身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专业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依据《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为开展活动而设立的从事专项业务或研究的下属二级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其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协会的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职责和组织机构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依据业务领域和会员组成,可以设立若干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二)分支机构的设立遵循协会宗旨,其设立、变更、终止由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具体筹建工作由协会统筹协调。
(三)分支机构的设立由发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工作任务和经费来源等;
2.
发起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3.
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4.
根据有关部门要求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四)分支机构的筹建要做好总体架构的设计,分层级做好规划,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
(五)分支机构的职责权限、业务范围和领导机构等经协会领导班子研究确定。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职责
(一)根据《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章程》,结合本分支机构业务领域的特点、职责权限和业务范围,制定分支机构的工作规则,明确分支机构的工作内容和运行模式,
组织分支机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
(二)组织开展分支机构业务领域的调查研究,关注行业热点、难点问题,分析国内外香化行业的发展现状及未来前景及动态,研究撰写专业领域的标准、调研报告或发展报告,并向协会提供有关报告、相关信息和工作建议;
(三)组织成员单位的工作交流,收集整理与职责有关的成果案例,促进成员单位的发展;
(四)开展行业内相关法规、政策、标准等方面的宣贯工作;
(五)
积极组织成员单位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及时向协会反映成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六)积极发展相关企业成为协会会员,协助申请入会企业按照协会入会规定办理入会手续;
(七)
每年向协会提供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分支机构的工作;
(八)
做好协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
(一)成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成员单位必须是协会的会员单位;
2.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二)
分支机构成立大会由
协会
负责组织,
与理事会任期时间一致,每届为
5
年。
(三)分支机构全体成员会议的职权
1
.依据《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章程》和本办法,制定和修改分支机构工作规则;
2.
审议
分支机构职责权限、业务范围、工作规则、工作报告及管理办法等;
3.决定分支机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及其他事宜;
4.
选举和罢免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5.
通过分支机构重要决议等。
(四)分支机构全体成员会议须有
2/3
以上的成员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分支机构每年须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向成员单位通报分支机构的工作情况,下一年工作计划、专业活动安排和其他重要事项等。如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六)分支机构的领导机构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负责领导分支机构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1.
分支机构第一届领导机构成员由成员单位推荐,协会审定提名,经全体成员会议选举。选举结果需经协会研究同意,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备。
2.
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思想素质好;
(
2
)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
(
3
)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力;
(
4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5
)未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分支机构副主任委员的数量要和成员单位数量成比例:副主任委员数量不超过成员单位总数的
1/3
,总数不得超过
40
个。
4.
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与理事会的任期时间一致。每届任期为
5
年,同一职位连任不超过两届。
5.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行使以下职权:
(
1
)领导分支机构开展工作,落实分支机构的各项职责;
(
2
)召集和主持全体成员会议或领导机构会议;
(
3
)检查全体成员会议决议和其他会议的落实情况;
(
4
)在协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分支机构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5
)组织制定分支机构工作职责、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等;
(
6
)组织落实协会安排的有关工作。
6.
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发生变更的,须由成员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交变更申请,经协会班子研究,提交分支机构成员会议审议通过后,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命名
各分支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XXXX
专业(工作)委员会
”
,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不得使用其他名称。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工作原则
第八条
分支机构对外开展工作、活动和宣传时必须使用冠有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不得省略协会名称中的“协会”字样。
第九条
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包括指导、主办、承办、协办以及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的其他形式)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需要由主任委员和至少二位副主任委员签字,经协会书面批准后举办。未经协会批准,任何分支机构不得以协会或分支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条
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超出协会章程及分支机构工作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或者名义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未经协会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展任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也不得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和举办方式等途径变相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自设职业资格认定及各类考试、发证项目。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开展服务和业务活动时,所有业务活动内容、宣传报道资料、言论和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协会章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规定积极制订或参与制订团体标准,所制订的团体标准的版权归协会所有,须以协会的名义对外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
以分支机构名义发布的行业报告或研究成果需经过协会同意。不得侵犯协会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得给协会(或第三方)造成不良影响。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不得设立独立资金账户,活动经费实行自收自支。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与支出全部纳入协会的财务账户,按照协会的财务管理制度要求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不得代表协会向会员单位收取会费;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第十七条
未经协会授权,分支机构不得代表协会接受捐赠收入,也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
第十八条
各分支机构自行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制度、工作方式及工作内容等,并于每年第一季度报协会审定批准后,自主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各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协会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报告应真实反映分支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协会负责报告的审核,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任期时间与本届理事会一致。任期届满的分支机构必须按期开展换届改选工作。换届工作方案、新任领导机构名单、工作规则修订等文件须经协会领导班子审核通过,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由协会组织换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协会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联系,开展工作指导和监督,落实协会各项工作要求,做好各项沟通协调。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不得刻制印章。开展业务活动需要使用印章的,可申请使用协会印章,由分支机构的联系部门按照协会用印审批流程,协助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协会对分支机构行使管理监督权,检查各分支机构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办法的分支机构,协会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置。
(一)对存在以下问题的分支机构,协会将暂停其工作和活动:
1.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但未达到撤销的程度;
2.
一个自然年度内未开展工作和活动;
3.
涉嫌违规违法被相关部门问询或调查的;
4.
逾期换届超过一年的;
5.
超过协会授权范围规定开展业务活动的;
6.
其他需要暂停活动的情况。
对于存在上述问题的分支机构,经协会审议通过后,协会将通知该分支机构暂停工作和活动,在暂停工作期间,该分支机构必须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协会,经协会认可同意后方可重新开展工作和活动。
(二)对于存在以下问题的分支机构,协会将撤销该分支机构:
1.
严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2.
工作暂停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
3.
因分支机构原因,导致协会出现重大损失或重大负面影响的;
4.
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和存在意识形态问题的;
5.
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况。
对于存在上述问题的分支机构,经协会研究同意,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撤销该分支机构。
第五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因完成工作任务需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解散的,由分支机构成员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终止动议须经全体成员会议表决通过,经协会审定,并报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终止前,分支机构的领导机构须在协会指导下处理善后事宜。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制定的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