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化妆品产品生产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7月9日发布)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2005年9月15日发布)第三十条规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证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已获得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效期届满,继续生产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证申请。
请各化妆品生产企业认真阅读学习有关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及时进行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申请工作,以免超过换证时限,给企业生产造成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7月9日发布)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2005年9月15日发布)第三十条规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证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已获得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效期届满,继续生产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证申请。
请各化妆品生产企业认真阅读学习有关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及时进行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申请工作,以免超过换证时限,给企业生产造成影响。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