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和意义

为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和健康,加强香料香精行业自律,鼓励和倡导香料香精企业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动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香妆协会”)特向全行业发起如下自律倡议。

 

二、我国及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管理规定

(一)我国的管理

(1)目前,薄荷内酯(编码S0641)、龙蒿脑(编码S0061)和3-乙酰基-2,5-二甲基呋喃(编码S1215)收录于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表B.3允许使用的食品用合成香料名单中,允许作为食品用香料使用。

(2)2025年7月4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关于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该修改单拟将薄荷内酯、龙蒿脑和3-乙酰基-2,5-二甲基呋喃从表B.3中删除。

(二)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

世界卫生组织(WHO)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下设的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对这三种物质进行了安全评估:

(1)薄荷内酯(JECFA编号1162):2018年JECFA对薄荷内酯进行安全评估的结论为:在目前的摄入水平下用作香料时不存在安全问题。

(2)龙蒿脑(合成)(JECFA编号1789):JECFA对龙蒿脑已启动安全评估,但尚未完成;JECFA 认为需要进一步研究,以评估食品和精油中存在的、用作香料的烷氧基取代烯丙基苯通过低水平膳食暴露对人类健康的潜在风险。

(3)3-乙酰基-2,5-二甲基呋喃(JECFA编号1506):2018年JECFA对3-乙酰基-2,5-二甲基呋喃进行安全评估的结论为:在目前的摄入水平下用作香料时不存在安全问题。

(三)欧盟的管理

(1)根据2022年9月5日颁布的欧盟委员会条例(EU)2022/1466,对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 1334/2008 号条例(EC)的附件 I进行了修订,涉及从欧盟清单中删除薄荷内酯(FL 10.036)和3-乙酰基-2,5-二甲基呋喃(FL13.066)。

(2)龙蒿脑未被列入欧盟食品用香料清单。

(四)美国的管理

美国食用香料和萃取物制造者协会(FEMA)独立专家组对这三种物质进行了安全评估:

(1)薄荷内酯(FEMA 原编号3764):2022年FEMA专家组对薄荷内酯进行了重新评估并在FEMA GRAS 30中公布了评估结果:在获得更多的数据供审评之前,从FEMA GRAS的香料名单中删除薄荷内酯。这些数据包括符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良好实验室规范(GLP)标准的体外和体内遗传毒性测试数据,并确认该物质不会降解到诱变的杂质。

(2)龙蒿脑(合成)(FEMA原编号2411):2024年FEMA专家组对龙蒿脑(合成)进行了重新评估并在FEMA GRAS 31中公布了评估结果:在获得更多的数据供审评之前,从FEMA GRAS的香料名单中删除龙蒿脑。这些数据包括进一步探究最近在人细胞系进行的体外研究中报告的DNA加成物形成的相关性,以及它们可能累积的情况。

(3)3-乙酰基-2,5-二甲基呋喃(FEMA原编号3391):2024年FEMA专家组对3-乙酰基-2,5-二甲基呋喃进行了重新评估并在FEMA GRAS 31中公布了评估结果:在获得更多的数据供审评之前,从FEMA GRAS的香料名单中删除3-乙酰基-2,5-二甲基呋喃。这些数据包括全面的代谢和毒性数据,以及对毒性和遗传毒性可能的潜在影响的作用机理的深入评估。

 

三、自律要求

根据现有的安全评估结论以及中国香妆协会对国内部分香料香精主要生产企业关于薄荷内酯、龙蒿脑和3-乙酰基-2,5-二甲基呋喃生产和使用情况的调查结果,提出如下自律倡议:

(1)食品用香料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用作食品用香料的上述三种物质;

(2)食品用香精生产企业尽快调整配方,避免使用上述物质1。

 

四、实施

中国香妆协会会员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参照本倡议的有关要求,规范自身生产经营行为。

中国香妆协会将持续关注相关国际组织对上述物质安全评估的最新进展,并及时向我国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有关建议。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2025年11月10日

 

注1: 本次自律要求不涵盖食品用天然香料和天然香味复合物中自然含有的成分,但需确保其使用符合相关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