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进口化妆品加贴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

2012年第39号


  根据《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3号)的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不再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特此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