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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妆品标注全成分表时限要求的说明
2010-07-09

现根据《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中化妆品全成分标注的时限要求说明如下: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于2008617公布,标准的实施日期为2009101。而其中“6.4化妆品成分表”的实施日期进行了特别要求:“自GB5296的本部分发布之日起两年后生产的化妆品应执行本条款”。

即:上述标准在2008617发布,在2010617(不含17日)前生产的国产化妆品,在2010617(不含17日)前进口报检的进口化妆品,不必进行全成分标识,可以销售到产品保质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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