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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化妆品中甲基异噻唑啉酮的使用提示(续)
—欧盟再次调整甲基异噻唑啉酮作为化妆品防腐剂的使用限量
2017-07-31

  2017年5月24日,我协会在官网上发布“关于对化妆品中甲基异噻唑啉酮的使用提示”,介绍了我国与欧盟对甲基异噻唑啉酮的管理要求,相较于我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的有关要求,欧盟规定甲基异噻唑啉酮仅可用于淋洗类化妆品,并可能进一步调整最大允许使用浓度(见附表1、附表2),希冀企业关注相关的法规变化。
  2017年7月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法规EU 2017/1224,正式对化妆品EC 1223/2009中甲基异噻唑啉酮的管理规定进行修订。根据该修订法规要求,甲基异噻唑啉酮作为化妆品防腐剂使用时,仅可用于淋洗类化妆品,最大允许使用浓度为0.0015%(见表3)。自2018年1月27日起,进入欧盟市场的化妆品均应符合该法规要求。自2018年4月27日起,凡在欧盟市场销售的化妆品均应符合本法规要求。
  协会再次提示各化妆品生产企业,注意到这一调整情况,结合所用防腐剂,密切关注我国相关法规调整动向,做好技术调整准备。协会也将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通过协会网站、《专业咨询》等渠道予以告知。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表1:我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关于甲基异噻唑啉酮的管理规定


附表2:法规EU 2016/1198修订内容

  注:甲基异噻唑啉酮还需符合与条目39甲基氯异噻唑啉酮混合时的条件。这两个条目互不兼容:产品中使用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的混合物时不得再单独使用甲基异噻唑啉酮。


附表3:法规EU 2017/1224修订内容

  注:甲基异噻唑啉酮还需符合与条目39甲基氯异噻唑啉酮混合时的条件。这两个条目互不兼容:产品中使用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的混合物时不得再单独使用甲基异噻唑啉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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