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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收取标准与使用管理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会员会费收取和使用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收取会员会费,加强对会员会费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会员会费是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据民政部和本会章程的规定收取会员的款项(以下简称“会费”)。
   第三条 本规定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执行。
   第四条 收取的会费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
   第五条 会费的标准,由本会会员管理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合理开支需要,结合会员的受益程度提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章 会费的标准和收取
   第六条 本会会费按年度收取,每年3月31日之前为会费缴纳时间。
   第七条 会费标准
   本协会按会员单位在本协会担任不同职务,实行不同缴纳标准的会费收缴办法,缴纳标准为:
   副理事长(特邀副理事长)单位:30000元。
   常务理事单位:企业8000元;事业4000元。
   理事单位:企业4000元;事业2000元。
   会员单位:企业2000元;事业1000元。
   社团组织免繳納。
   个人会员会费为300元。
   第八条 会费减免
   当年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应向本会秘书处办公室提出减免申请,经协会秘书处调研并提交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可适当减免。但未提出申请或未经理事长办公会议同意,无故不缴纳会费达两年的会员单位,依据《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行业协会章程》第三章第十三条之规定,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九条 本会会员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会费的收取工作,在本会办公室财务部门设立会费收支账册。
   第十条 会员缴纳会费时,可以现金或支票形式直接缴纳或汇入本会账户。会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本会在收到会员缴纳的会费后,应及时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三章 会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加强会费收支管理,并接受理事会和国家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会费用途如下:
   (一)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办公经费;
   (二) 本会免费为会员提供的内部发行资料、刊物及邮电、通讯费用;
   (三)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各种会议的经费;
   (四) 围绕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的其他业务活动。
   第四章 会费的监管
   第十四条 本会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五条 每年按时进行年检,接受民政部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会收取会费的账户为:中国工商银行东长安街支行;户名为: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银行账号:0200053409014400301。
   第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本会会员管理职能部门(办公室)。
   第十八条 本规定经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于2017年度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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