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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规定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行业职业道德规范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行业自律公约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行业自律惩罚制度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民主议事制度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收费信息制度
关于构建规范有序的化妆品网络销售市场倡议书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会员会费收取和使用规定
中国化妆品行业自律宣言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行业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提高香化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更好地履行香化行业繁荣国内市场、增加出口、扩大就业渠道、改善人民文化生活的社会责任,根据党中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国香化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香化行业从业者。
  第三条 爱岗敬业。从业者要充分认识到所从事职业的社会价值,认识到香化行业在国计民生中的重要性。要热爱行业,立足岗位,敬重职业,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要以集体主义精神为原则,树立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自觉维护本行业声誉。
  第四条 诚实守信。要坚持公平交易原则,重合同、守信誉,牢固树立用户至上的理念,真诚对待用户,竭诚为用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高效的服务,杜绝各种虚假欺诈行为,绝不损害用户利益,从业人员要说实话、办实事、不欺诈、守信用,表里如一,言行一致,遵纪守法。
  第五条 服务至上。在职业活动中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为人民服务是职业的灵魂,要将广大消费者的满意放在首位。在服务过程中做到热心、耐心、虚心、真心,从消费者的利益出发,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六条 注重环保。要树立节能环保、循环经济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理念。积极贯彻相关技术标准,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推进资源节约和清洁生产,努力营造可持续发展的行业氛围。
  第七条 团结协作。企业之间和从业人员之间,要在尊重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加强联系,互通信息,交流经验,扩大合作,共同维护和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形成团结协作、共同进步的行业风气,
  第八条 以人为本。要充分发挥和保护广大从业人员的积极性,鼓励其技术创新和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重视各类人才培养,积极开展技术培训和职工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为实现其人生价值提供广阔的舞台。
  第九条 奉献社会。大力提倡奉献精神,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以永不停息的事业追求和至真至善的人文关怀,服务于和谐社会。
  第十条 本规范经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维护香化行业整体利益,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保护知识产权,加强行业自律等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中国香化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树立良好道德风范、尊重科学、鼓励创新、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凡协会会员均应承认本公约,自觉遵守并积极维护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四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 在产品研发、生产、销售、服务、培训及相关的从业活动中,依法开展公平、有序的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并承诺履行如下自律义务:
   (一) 不剽窃他人专利、不仿冒他人商标、不损害他人知识产权,努力提高自身技术开发能力;
   (二) 不窃取他人商业秘密及散布损害竞争者商业信誉和产品信誉的言论;
   (三) 不恶意低价倾销;
   (四) 求真务实,杜绝虚假宣传;
   (五) 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
   (六) 正确宣传产品性能和功能,正确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和科学消费;
   (七) 不伪造或冒用各类名优或质量认证标志,不使用过期的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
   (八) 遵照国家或行业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如实出具检验报告。
  第六条 认真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提升产品的科技含量。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八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理解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规则。
  第九条 公约成员之间因一方违反公约内容而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团结友好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协会进行调解。
  第十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公约的,其他公约成员单位有权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
  第十一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协会理事会视不同情况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公约由中国香化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行业自律惩罚制度


  第一条 为了认真做好行业自律工作,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强化自我约束,促进行业发展,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根据《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行业自律公约》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香化协会会员单位。
  第三条 会员单位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一) 违反中国香化行业自律公约有关条款;
   (二) 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造成恶劣影响;
   (三) 侵犯知识产权,损坏其他企业利益;
   (四) 刊登各类虚假宣传公告、广告,误导消费者;
   (五) 其他应受惩处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对不履行会员自律规定,影响行业声誉和行业发展的单位实行以下惩处:
   (一) 内部训诫;
   (二) 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 公开通报;
   (四) 取消会员资格;
   (五) 向政府执法部门建议停业整顿、吊销证照等,或移交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惩处意见由中国香化协会提出。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及时处理行业内争议事件,保护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会员单位的合法利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之间或会员单位与非会员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处理。
  第三条 协会处理会员单位争议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或裁决。当事人在处理过程中地位平等。
  第四条 协会受理行业内因履行行业公约引起的争议。
  第五条 若行业内有争议的一方为非会员单位,协会受理争议事项后,应邀请相关部门参与处理。
  第六条 行业内争议处理程序:
   (一)各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
   (二)协商不成时,双方或单方可以请求中轻联或本协会、仲裁机构、司法机构等进行调解。
   (三)调解不成时,双方或单方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行业违规违约事项的处理办法:
   (一)会员单位违反行业行规行约和行业职业道德规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协会进行举报。
   (二)协会要及时组织调查,对会员单位有违规违约行为的,根据其性质,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批评教育;
     2、组织协调双方和解;
     3、行业内部通报;
     4、公开通报;
     5、取消会员资格;
     6、建议相关部门处罚。
  第八条 本规则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则自中国香化协会七届三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民主议事制度


  为规范本协会的民主议事工作,保障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本协会民主议事的机构为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本协会重大事项须经会员大会决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决定。
  二、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理事需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三、本协会须经理事会民主议事的事项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的增补、撤换或罢免;本协会的发展规划;本协会年度收支预算和年终财务决算;本协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的设定和调整;涉及本协会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专门工作机构的建立以及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四、民主议事会议由秘书长在会前通知,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参加,决策事项须由与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才能生效。
  五、为发展本协会事业,开立课题研究或开办实体等项目,事先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调查研究,写出专题报告,报请理事会审批。开办经济实体的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和其它相关部门备案。
  六、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协会负责解释。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收费信息制度
2019.8.20

  按照民政部相关要求,遵从协会办会宗旨,确保协会公信力和把服务会员企业落在实处,特制定香化协会收费信息制度如下:
一、会费
  按国家和协会《章程》规定,香化协会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的程序为:秘书处提出会费标准议案报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以协会文件的形式下发“香化协会收费标准”。
会费收费标准在“协会官网”公示。
二、自由销售证明
  为推动我国香料香精和化妆品行业发展,鼓励香料香精和化妆品行业出口贸易,协助企业做好产品出口相关工作。香化协会秉承“服务企业、促进发展”宗旨,应多国、多家企业需求出具《自由销售证明》。
  企业应根据产品类别,按照《香料香精自由销售证明办理指南》或《化妆品自由销售证明办理指南》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自由销售证明》。
  协会对申请办理《自由销售证明》的企业收取费用。每份《自由销售证明》费用以其所含产品数量计,会员单位收费标准为130元款产品,非会员单位为260元款产品。
收费标椎在“协会官网”公示。
三、团体标准
  为规范香化行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促进香化行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及《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等相关规定,香化协会制订了《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由香化协会根据行业需求,组织制定严于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主要负责标准立项审批、组织标准审查和负责标准发布,标准归口管理、组织建立标准起草工作小组。起草小组负责对征集的意见进行汇总整理,认定技术指标和验证试验方案,形成标准草案及工作方案和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送审稿、标准报批稿编制等。并将团体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报送香化协会。由香化协会组织审查,审查通过,由香化协会发放标准编号,批准并公布。并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平台同步发布并公示。
  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其他单位自愿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会议组织费、专家评审费、资料制作费等。收费标准5000元挂名单位。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在“协会官网”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示。
四、交流活动
  交流活动收费原则是自愿、协商、有偿,“以会养会”。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会场租赁费、专家咨询费、参观考察交通费、文印费、办会组织人员交通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一般为500元次—3000元次(主要根据会址、聘请专家情况等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在会议通知中明确。
交流活动通知在“协会官网”公示。




关于构建规范有序的化妆品网络销售市场倡议书


   为保障公众化妆品消费安全,抵制利用网络生产销售违法化妆品行为,促进化妆品网络销售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国家药监局的指导下,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与有关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深入沟通、凝聚共识,现向各大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出如下倡议:
   一、严格履行平台管理有关法律责任,严格平台准入机制,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对经营者及其所经营化妆品的有关资质进行严格核验。
   二、引导和监督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守法经营,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所经营化妆品的信息,并加强对所经营化妆品的自查,坚决抵制销售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的化妆品、假冒品牌化妆品、中文标签含有“药妆”、“EGF(表皮生长因子)”、干细胞等违法宣称的化妆品、药监部门已公告的抽检不合格化妆品等违法产品。
   三、建立违法行为发现及处置制度,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平台内经营违法化妆品的,及时制止并报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立即停止向其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积极配合药监部门依法查处涉及本平台的化妆品违法行为。
   四、加强对平台员工在核验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及其所经营化妆品的资质、审查化妆品功效宣称内容等方面的培训。同时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加强规范经营、产品安全风险等方面的培训教育。
   五、积极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化妆品,提高消费者安全用妆意识。定于每年5月在平台化妆品商品展示页的适当位置推送化妆品消费提示语,提示消费者关注化妆品消费风险。(2019年化妆品消费提示语为:“国家药监局提示您:请正确认识化妆品功效,化妆品不能替代药品,不能治疗皮肤病等疾病。”)
   六、畅通化妆品投诉举报渠道,方便消费者进行化妆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投诉举报,快捷处理化妆品消费纠纷。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2019年4月17日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会员会费收取和使用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收取会员会费,加强对会员会费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会员会费是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据民政部和本会章程的规定收取会员的款项(以下简称“会费”)。
   第三条 本规定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执行。
   第四条 收取的会费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
   第五条 会费的标准,由本会会员管理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合理开支需要,结合会员的受益程度提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章 会费的标准和收取
   第六条 本会会费按年度收取,每年3月31日之前为会费缴纳时间。
   第七条 会费标准
   本协会按会员单位在本协会担任不同职务,实行不同缴纳标准的会费收缴办法,缴纳标准为:
   副理事长(特邀副理事长)单位:30000元。
   常务理事单位:企业8000元;事业4000元。
   理事单位:企业4000元;事业2000元。
   会员单位:企业2000元;事业1000元。
   社团组织免繳納。
   个人会员会费为300元。
   第八条 会费减免
   当年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应向本会秘书处办公室提出减免申请,经协会秘书处调研并提交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可适当减免。但未提出申请或未经理事长办公会议同意,无故不缴纳会费达两年的会员单位,依据《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行业协会章程》第三章第十三条之规定,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九条 本会会员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会费的收取工作,在本会办公室财务部门设立会费收支账册。
   第十条 会员缴纳会费时,可以现金或支票形式直接缴纳或汇入本会账户。会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本会在收到会员缴纳的会费后,应及时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三章 会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加强会费收支管理,并接受理事会和国家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会费用途如下:
   (一)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办公经费;
   (二) 本会免费为会员提供的内部发行资料、刊物及邮电、通讯费用;
   (三)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各种会议的经费;
   (四) 围绕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的其他业务活动。
   第四章 会费的监管
   第十四条 本会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五条 每年按时进行年检,接受民政部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会收取会费的账户为:中国工商银行东长安街支行;户名为: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银行账号:0200053409014400301。
   第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本会会员管理职能部门(办公室)。
   第十八条 本规定经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于2017年度起生效。
  



中国化妆品行业自律宣言


   为进一步提升我国化妆品行业整体水平,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维护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规要求,在国家药监局的指导下,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中国保健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美容化妆品业商会、中国欧盟商会、中国美国商会与协会会员单位深入沟通、凝聚共识,联合提出如下自律宣言。
   我们倡议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
   一、牢固树立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贯彻国家相关政策,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规范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共同抵制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化妆品行为。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进一步提升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化妆品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主动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及时报告产品不良反应,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认真落实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鼓励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水平。
   三、积极推动行业创新,提升产品国际竞争力。
   积极探索各类化妆品相关的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着力提升我国化妆品技术研发实力和创新水平,持续提高产品国际竞争力,引领行业创新发展。
   四、强化行业诚信建设,杜绝虚假宣传功效。
   加强行业诚信建设,重视品牌培育,强化职业道德建设。求真务实,杜绝虚假、夸大宣传产品功效,不明示、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坚守公平竞争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开展公平竞争,维护公正有序的化妆品市场环境,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积极主动配合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接受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六、积极开展消费者教育,推动实现社会共治。
   认真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开展化妆品科普宣传和消费者教育,传播化妆品安全知识,引导公众科学、理性消费,共塑化妆品行业良好形象,推动建立企业守法、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良好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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