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征求拟撤销2,4-二氯苯氧乙酸等38种食品添加剂意见的函”的征求意见函 | [12-04-13] |
张京原秘书长出席“食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研讨会” | [12-03-07] |
关于征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意见的函 | [12-02-23] |
法国赛比克公司代表拜访中国香化协会 | [12-01-19] |
天然香料产品数据征集 | [11-12-29] |
天然香料产品标准制定研讨会召开 | [11-12-26] |
关于征求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式样意见的函 | [11-11-17] |
关于征集食品用天然香料企业标准的通知 | [11-11-08] |
关于召开化妆品原料管理与发展研讨会的通知 | [11-10-28] |
欧盟发布化妆品法规适用范围(指导)手册 | [11-09-29] |
美国职业安全和卫生研究所制定丁二酮、2,3-戊二酮的职业暴露限量 | [11-09-23] |
香料香精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管理相关问题座谈会召开 | [11-09-13] |
香料香精行业危险化学品管理研讨会召开 | [11-09-13] |
关于召开香料香精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管理相关问题座谈会的通知 | [11-09-01] |
关于征求化妆品中间苯二酚等禁用物质或限用物质检测方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11-08-04]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规定,从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国家税务总局相应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确高档化妆品消费税抵扣管理事项,制定本《公告》。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附件2《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中“化妆品”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二、对高档化妆品消费税抵扣管理事项做了明确规定,内容包括:
一是为保持政策延续性,《公告》明确:自2016年10月1日起,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为原料连续生产高档化妆品,准予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用于连续生产非高档化妆品的,不得抵扣消费税。
二是考虑到纳税人存在2016年10月1日前购进已税化妆品,但在10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的情况,《公告》明确:纳税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已税化妆品用于生产高档化妆品的,其取得2016年10月1日前开具的抵扣凭证,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按原化妆品消费税30%的税率计提待抵扣消费税,逾期不得计提。
三是为加强高档化妆品消费税抵扣管理,《公告》明确:纳税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设立高档化妆品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