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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食品用香料样品和质量规格监测数据的通知 | [23-08-22] |
关于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召开“化妆品安全评估专题研讨会”的通知 | [23-08-17] |
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督管理司、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一行到中国香化协会调研指导工作 | [23-08-15] |
关于开展化妆品及香料香精升级创新入围产品有关工作的通知 | [23-08-15] |
颜江瑛理事长受邀出席逸仙生物科技开业仪式 | [23-08-14] |
《化妆品防晒指数(SPF值)预判测试方法》团体标准制定启动暨工作组首次会议在沪召开 | [23-08-11] |
中国香化协会颜江瑛理事长赴欧莱雅研发中心走访调研 | [23-08-11] |
2023年信息工作专业委员会会议在甘肃兰州召开 | [23-08-10] |
协会化妆品功效评价专业委员会组织召开《化妆品修护功效测试方法》等三项团体标准专家审定会 | [23-08-10] |
上海奥利实业有限公司到访中国香化协会 | [23-08-10] |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关于2023企业ESG优秀案例征集的通知 | [23-08-09] |
关于召开国际食品用香料香精安全性研讨会的通知 | [23-08-07] |
颜江瑛理事长会见金溪县县长邹俊一行 | [23-08-07] |
北京尚捷优蓝科技有限公司到访中国香化协会 | [23-08-07] |
问题1:检验报告中的产品名称、送检人与产品注册备案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一):2.产品检验报告中载明的产品信息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相关信息保持一致。由于更名等原因,导致检验报告中产品名称、企业名称等不影响检验结果的信息与注册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应当予以说明,并提交检验报告变更申请表和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补充检验报告或者更正函。
问题2:普通化妆品备案时,不同包装类型、各部分配方不同、且只有一个产品名称的样品,应该如何检验?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附1《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项目要求》应按以下规定进行检验:
(一)微生物项目,若一个样品包装内各部分为独立包装,应当分别检验;若一个样品包装内各部分为非独立包装,应混合取样检验。若产品为不同类别的彩妆组合,应分别检验。
(二)理化项目应当按各部分分别检验;若无法分别取样,且不涉及配方原料含量相关检验项目的,可以按说明书中使用方法检验;若涉及配方原料含量相关检验项目的,可由企业提供包装前的半成品进行检验,取样方式应当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三)毒理学试验、人体安全性与功效评价检验可按照说明书中使用方法进行检验;当存在各部分单独使用的可能性时,应当分别检验。
问题3:普通化妆品中添加化学防晒剂的,应进行哪些检验?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附1《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项目要求》:配方中含有化学防晒剂的非防晒类产品,需检测所含化学防晒剂。化学防晒剂含量≥0.5%(w/w)的产品(淋洗类、香水类、指甲油类除外),还应进行皮肤光毒性试验和皮肤变态反应试验。非防晒类化妆品中化学防晒剂含量之和≥0.5%(w/w)的产品(淋洗类、香水类、指甲油类除外),需要检测SPF值。
问题4:使用贴、膜类载体材料的产品的感官指标应如何描述?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四):感官指标。应当分别描述产品内容物的颜色、性状、气味等指标。使用贴、膜类载体材料的产品应当分别描述贴、膜类材料以及浸液的颜色、性状等。
问题5:微生物和理化指标的质量控制措施中采用的检验方法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不一致的,应如何填写?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五):3. 采用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的,所用方法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所载方法不一致的,应当填写检验方法名称,说明该方法是否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所载方法开展过验证,完整的检验方法和方法验证资料留档备查。
□引自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