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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的通知[24-04-14]
转发:中央社会工作部召开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全面从严治党暨党的建设工作会议[24-04-13]
关于征集《香料保质期管理指南》(名称暂定)团体标准参编单位的通知[24-04-12]
济南高新区到访中国香化协会交流座谈[24-04-12]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共同授予浙江省义乌市中国化妆品(彩妆)基地称号[24-04-12]
董树芬顾问出席2024世界牡丹大会牡丹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论坛并致辞[24-04-12]
转发:中检院关于公开征求《化妆品稳定性评价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等意见的通知[24-04-10]
转发:注册人如何执行《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新增检验方法[24-04-09]
2024全国香料香精行业仪器及分析检测技术培训班(第一期)[24-04-08]
关于召开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副理事长单位会议的通知[24-04-07]
今日清明丨找寻故里遥寄清明[24-04-04]
转发:中检院关于公开征求《化妆品原料数据使用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4-04-03]
转发:特殊化妆品中所用原料商发生改变时应如何申请变更[24-04-03]
特殊化妆品注册时,未在标签样稿填写实际生产的全部包装规格,增加或改变产品包装规格时,是否需要申请变更[24-04-03]
转发:国家药监局通报4起化妆品典型案例信息[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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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
(第九期)(备案申请表分类编码专刊)
2022-06-10

       问题一:备案申请表中分类编码如何填写?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二)规定: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分类规则与分类目录的规定,确定产品类别以及相应的产品分类编码,涉及特殊化妆品功效宣称的,应当按照特殊化妆品申报。
       另外,根据《化妆品分类规则与分类目录》第十条规定:包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必须配合使用或者包装容器不可拆分的独立配方的化妆品,按一个产品进行分类编码。
 

       问题二:分类编码中哪些作用部位容易混淆?
       答:(1)“头部”与“头发”。根据《化妆品分类规则与分类目录的规定》附表2作用部位分类目录的说明,头发-染发、烫发产品仅能对应此作用部位,防晒产品不能对应此作用部位;头部-不包含面部。因此,如果一款洗发露标签中宣称“滋养头皮和毛发”,那么备案申请表分类编码的作用部位应当选择04头部。
       (2)“面部”、“躯干部位”与“全身皮肤”。根据《化妆品分类规则与分类目录的规定》附表2作用部位分类目录的说明,面部-不包含口唇、眼部;躯干部位-不包含头面部、手、足;全身皮肤-不包含口唇、眼部。因此,如果产品标签中使用方法“涂抹于脸部及颈部”,那么备案申请表分类编码中的作用部位应当选择“03躯干部位/05面部”,而非“09全身皮肤”。
 

       问题三:分类编码中使用人群“婴幼儿”和“儿童”有什么区别?
       答:根据《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附录3使用人群分类目录的规定:“婴幼儿”是0-3周岁,含3周岁,涉及这类人群的产品功效宣称仅限于清洁、保湿、护发、防晒、舒缓、爽身,“儿童”是3-12周岁,含12周岁,涉及这类人群的产品功效宣称仅限于清洁、卸妆、保湿、美容修饰、芳香、护发、防晒、修护、舒缓、爽身。因此,如果一款儿童化妆品宣称具有“修护”功效,那么使用人群只能选择“02儿童”。

  

       问题四:分类编码中哪些产品剂型容易混淆? 
       答:(1)“凝胶”和“贴、膜、含基材”。根据《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附录4产品剂型分类目录的规定:“凝胶”指啫喱、胶等,“贴、膜、含基材”指贴、膜、含配合化妆品使用的基材的。因此,如果一款睡眠面膜呈凝胶状态,且生产工艺中没有成膜的步骤,那么备案申请表分类编码中产品剂型应当选择“03凝胶”,而不是“10贴、膜、含基材”。
       (2)“喷雾剂”和“气雾剂”。根据《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附录4产品剂型分类目录的规定:“喷雾剂”不含推进剂,“气雾剂”含推进剂”。因此,如果一款喷雾产品配方中含有丙烷、丁烷、异丙烷等推进剂,那么备案申请表分类编码中产品剂型应当选择“09气雾剂”。

   

 

□引自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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