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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致辞 | [22-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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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走进贵州——香化协会爱心书包/爱心校服公益活动”线上捐赠仪式成功举行(二) | [22-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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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成功举办2022年第二期全国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培训班 | [22-11-16] |
关于征集2023年度《简讯》编辑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 [22-11-02] |
工信部公布《2022年老年用品产品推广目录》协会推荐的多款产品入围 | [22-10-31] |
2022年第二期全国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线上培训 | [22-10-26] |
转发: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公告(2022年第90号) | [22-10-25] |
关于第二十四届中国专利奖拟推荐项目公示的通知 | [22-10-20] |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贯彻执行《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现予以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开展检查,并对企业执行《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二、对检查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的企业,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复查。企业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整改后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检查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企业,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控制产品风险。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企业进行现场复查,确认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其生产、经营。
四、对检查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企业,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立案调查。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国家药监局
2022年10月20日